一、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二、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三、在使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壹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的强度的原则间做出权衡。
四、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它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他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他们甚至可以之间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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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三要素组成。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各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如法律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如宪法中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