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当地地方上的具体要求,你可以咨询当地监管部门,一般有些地方不但有高度,大小,位置等要求,还有的要求必须符合美观统一的要求。
修订重点一
区分户外广告设置和招牌设置行为
旧办法
未明确区分户外广告设置和招牌设置行为,将设置门头牌匾的行为统一认定为“户外广告设置行为”,逻辑界定不够清晰。
新办法
●第三条则分两款内容,分别界定了“户外广告设置”和“招牌设置”的概念和情形。
●首次明确规定了招牌设置的概念,即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点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对于“招牌设置”的主体,在《旧办法》中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主体基础上,新增“机关、团体”两类主体,使得概念更为清晰、逻辑更周延。
●首次明确明确设置招牌的具体要求。《新办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设置招牌应当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不得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损害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生活。招牌内容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1块招牌。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以及相邻招牌的高度、造型、规格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其设置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
修订重点二
新增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方式
旧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定:(二)利用建(构)筑物……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新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户外广告设置的情形”第二项,在《旧办法》中规定的“绘制、张贴、悬挂”三种设置方式的基础上新增了“投影、显示广告”这两种在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新型户外广告形式。
修订重点三
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
旧办法
设立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大问题。另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合审批和日常管理。
新办法
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牵头,总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工商、公安、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该条修订后,关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机构更加精简,各个职能机构的职责更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