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

2024-11-29 0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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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 (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指标。  第三条 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环境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项目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八条 关于创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进行专项奖励的规定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各项目部树立争创优质工程的意识,不断树立和扩大公司在社会上的良好信誉,公司决定设立“文明工地、优质工程”专项奖励基金,该基金专款专用,用来奖励获得文明工地及优质工程的项目部及公司负责安全、质量的管理人员。

回答2: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公司全体职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认真地完成工作任务,绝对服从各级领导的工作安排和调配。对不能按要求完成所分配任务或不执行公司决定的,处500元以上罚款,严重的予以除名。
二、全体干部职工除必须按要求干好本职工作外,有义务和责任积极认真地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三、不经领导批准,不准吃用户饭、喝用户酒,向用户索要烟、水等,出现一次每人罚款50元。
四、严禁酗酒闹事、吵架、打架,出现一次不论有无责任,凡参与者先停止工作,写出检查,并处以300元至600元罚款,根据其态度恢复工作。严重者予以除名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每个职工都必须树立以公司为家的思想,爱护公物,损坏或丢失者照价赔偿,故意破坏的按实价的3至5倍赔偿,严重者除名。
六、对偷盗公司财物的,按实价的4至6倍罚款,严重者除名,并交司机机关处理。
七、本公司职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私自外出干活(包括周休日、节假日),一经发现,予以除名。
八、凡参加现场施工的人员必须带齐个人工具,戴安全帽,着统一工作服等。上杆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发现不戴安全帽或不使用安全带、没穿工作服者,每次每项罚款50元。
九、上班时间,不论是否到工地施工,均不得穿拖鞋。到现场施工时必须穿绝缘鞋,不准穿短衣、短裤。违反者每次罚款50元
十、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且表现突出的员工将给予奖励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