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上的钢印是教育局盖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具体认定权限分别为: (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并对本县(市、区)申报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进行审查后上报本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并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