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六条规定与以往法律关于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相矛盾的地方。首先考察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时间。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时间,有可能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之前,也有可能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之后。如果发生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之后,依照《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六条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晚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其次考察案件证据情况。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时间,如果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之前,但债权人就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债务人就其向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双方均无证据予以证实。在此种情形中,法院对双方的主张,将以因举证不能而不予采纳。有证据证明的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时间,可能在应诉过程中,接受法官第一次询问时;也可能在提交书面答辩时,还有可能在庭审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如果以债务人应诉后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仍晚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前述两种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的行为,具有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效力。当然在本案中,诉讼时效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如何补充完善《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六条规定 针对在审判实践发现《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六条规定,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出现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情况,提出予以补充完善的建议,建议将《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六条规定修改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债务人第一次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时间在债权人提起诉讼之后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起诉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