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专门委员会包括: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和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辖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辖秘书局、研究室、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离退休干部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机关工会、机关服务中心、全国人大培训中心、全国人大信息中心、中国人大杂志、全国人大图书馆、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等机构。
办公室:
(一) 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和协调各委的工作关系;
(二) 负责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决议的督促实施,起草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决议和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
(三) 与党支部一道做好常委会机关党务、纪检、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办理文秘、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职称、卫生、财务及机关后勤工作;
(四) 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的会务安排工作;
(五) 负责县人大制度宣传、刊物订阅、收发、传阅、机要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六) 负责人大机构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
(七)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一) 对县人大常委会准备讨论、决定的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对公、检、法、司等部门有关工作情况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组织、监督办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 受理人民群众的有关申诉和控告;
(六) 承办对公、检、法、司等部门办案情况的监督工作和人民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 对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法律的问题以及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一) 承办对经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国民经济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了解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财政预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部分调整方案进行初审;
(四) 承办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城乡建设、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执行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情况,以及对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
(五) 负责对城乡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方面的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承办人民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
(一) 承办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农村农业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农村农业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
(二) 负责对农村农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组织、监督办理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
(五) 承办人民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一)承办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华侨、民族外事、宗教工作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华侨、民族外事、宗教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
(二) 对智力投资、培养人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落实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政策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华侨、归侨、港澳和台湾同胞等来信来访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三) 对有关涉外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
(六) 承办人民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一)负责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收集和反映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协助省、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在我县的省、市人大代表,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对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指导,了解掌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情况,开展工作交流;
(二)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督促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处理县人民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 负责接待和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五) 负责“一府两院”提请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工作人员的考察工作,协助组织投票,任命后做好监督考核;
(六) 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国家机关人员进行评议作好资料准备,负责收集和整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材料;
(七) 协助和组织县人大代表和省、市人大代表在我县的视察活动;
(八)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大内部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
一、办公室:
(一) 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和协调各委的工作关系;
(二) 负责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决议的督促实施,起草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决议和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
(三) 与党支部一道做好常委会机关党务、纪检、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办理文秘、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职称、卫生、财务及机关后勤工作;
(四) 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的会务安排工作;
(五) 负责县人大制度宣传、刊物订阅、收发、传阅、机要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六) 负责人大机构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
(七)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一) 对县人大常委会准备讨论、决定的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对公、检、法、司等部门有关工作情况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组织、监督办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 受理人民群众的有关申诉和控告;
(六) 承办对公、检、法、司等部门办案情况的监督工作和人民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 对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法律的问题以及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一) 承办对经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国民经济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了解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财政预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部分调整方案进行初审;
(四) 承办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城乡建设、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执行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情况,以及对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
(五) 负责对城乡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方面的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承办人民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
(一) 承办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农村农业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农村农业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
(二) 负责对农村农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组织、监督办理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
(五) 承办人民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一)承办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华侨、民族外事、宗教工作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华侨、民族外事、宗教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
(二) 对智力投资、培养人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落实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政策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华侨、归侨、港澳和台湾同胞等来信来访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三) 对有关涉外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
(六) 承办人民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一)负责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收集和反映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协助省、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在我县的省、市人大代表,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对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指导,了解掌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情况,开展工作交流;
(二)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督促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处理县人民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 负责接待和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五) 负责“一府两院”提请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工作人员的考察工作,协助组织投票,任命后做好监督考核;
(六) 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国家机关人员进行评议作好资料准备,负责收集和整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材料;
(七) 协助和组织县人大代表和省、市人大代表在我县的视察活动;
(八)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大的组成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