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伤亡的,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可否兼得

2024-11-30 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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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通常说可以双重赔偿,也就是说可以兼得,但并不尽然,如上海是不可兼得。其实双重赔偿也并不是两类赔偿相加。如何赔偿,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而要看当地的规定。

天津、四川省、湖北省、云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河南省、陕西省、内蒙古是差额赔偿或补充赔偿,就是说一般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比如,四川省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有的地方是伤者得到肇事方赔偿后,工伤赔偿要做一些扣除。比如,浙江省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总之,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主要是看当地的规定。

回答2:

你好,
可能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地方能够兼得,有的地方不能。
比如青岛就规定了工伤理赔后获得向事故责任者追偿的权利。
如当地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最高院的解释精神,获得双份赔偿是有可能的。

回答3:

理论上是可以的,不同地方执行标准不一样。

回答4:

可以,二者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回答5: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出现侵权第三人的情况下,两项赔偿是可以兼得的。一方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