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两位同学都错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 工作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附加扣除费用2800元,即在原扣除标准2000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2800元,共可扣除4800元.
外籍人员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6375
即应纳税额=(80000-4800)*35%-6375=19945
税后为80000-19945=60055元
扣除数和中国公民不一样,不是3500,是4800元。工资、薪金收入的话35%减去速算扣除数5505元,就是税金(80000*35%-4800)-5505=20815元,税后59185元
参见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76284446.html
首先应扣除3500元的免征额,超出部分再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3500)*35%-5505=21270
税后收入为80000-21270=58730
级别 分段 税率
1 <4500 5
2 4500-7500 10
3 7500-12000 20
4 12000-38000 25
5 38000-58000 30
6 58000-83000 35
7 >83000 45 0
按这个累进税率计算一下就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