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通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2003】121号)的规定: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三、银行承兑汇票视同流动资金贷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开具全额保证金(或以该银行存单100%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目前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这个方式占用银行资金或信用敞口,不算违反121号文件;另一种意见认为,从会计记账上讲,全额保证金或100%质押的存单是房企资金先行占用,然后以票据进行融资并支付结算,应属于违规。
五、经与银保监部门确认,时至今日,(2003)121号文仍然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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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不得签发带有风险敞口(即差额银行承兑汇票),同时不得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所以,房地产企业只能签发100%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企业申请银行由出具的,只要有真实交易背景房地产公司就可以向银行申请。
可以签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