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在外贸合同中明确约定预计付汇日期。企业未在货物进口实际发生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管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管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具体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管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等。 注意:B类和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业务。
外管局延期付款的现场报告你去过了吗?求指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