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劳务派遣 怎么界定辅助性岗位

2024-11-20 00: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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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明确辅助性岗位须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并履行公示程序。如果用工单位未经民主程序而单方制定辅助性岗位目录,未来发生争议后是否一律认定系非辅助性岗位,尚须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进一步明确。
法律分析
从用工单位角度,可以考虑从三个层次确定辅助性岗位的范围:一是在宏观层面,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方式确定公司的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范围;二是中观层面,通过民主程序、集体合同等方式制定辅助性岗位的具体范围;三是微观层面,在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岗位协议、岗位说明中明确约定所派遣岗位系辅助性岗位,从而降低发生劳动争议后被认定违法派遣的风险。辅助性工作岗位与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否为辅助性工作岗位也要依各公司具体的经营范围而定。如司机岗位对运输公司而言是主营业务的工作岗位,不能认定为辅助性工作岗位。有的公司司机只是接送职工上、下班,将业务人员接送到办理业务的地点等职能,这一类司机岗位就属于辅助性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回答2: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条只是说明了劳务派遣工作的法律性质,并没有很明晰的界定,但是辅助性的岗位一般是指非主要的,辅助工作。

回答3:

劳务派遣中的辅助性,没有明确定义非常模糊,派遣劳务的乱象仍在继续。

回答4:

新修正案通过了就会对辅助性有个定义,但也没什么用

回答5:

目前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才导致派遣行业的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