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在招标单位通知中标单位的时候,没有中标单位可以相继的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