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总统制共和制,总统由国民选举产生,总统可以提名政府部门部长,并由总统认命。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王(女王)只是国家名义上的元首,内阁(就是中央政府)首脑称首相,政府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 美国史学界和政治学界对美国宪法在以下几方面的看法基本一致:
一、它是美利坚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法,是美国的最高法,也是近代世界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它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为现实。
二、美国宪法的独特贡献在于它创立了一套新的宪政原则和实践,使共和制成为一种可操作的现实。它所确立的宪政原则(包括人民主权、限权政府、共和政体和公民权利的不可剥夺性等)和机制(包括联邦制、三权分立和权利法案等),既是对欧洲(尤其是英国)宪政思想和实践的创造性的继承和发挥,更是美国人基于自己历史经验的一种创新。这些原则和实践,不仅为美国200年来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也深刻影响了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
三、1787年宪法并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政治体制设计,其最明显最严重的缺点在于承认了黑人奴隶制,使美国以后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这是制宪者当初始料不及的。一位政治学教授1995年曾评论道:“未得到解决的奴隶制问题,是所有问题中最具爆炸性的问题,终于导致了一场大内战。战争结束了,问题并未结束。奴隶制包袱继续到今天,美国黑人的被奴役,已证明是头等重大的社会和政治灾难。”
四、美国宪法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其本身也成为一种妥协的机制。制宪者当初的目的,并不是创造一种十全十美的、民主正义的,能流芳百世的政治制度,而是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走向失败边缘的邦联的途径。各州的代表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是多元的,由此产生的宪法必然是多元利益相结合的产物。宪法并没有忠实贯彻《独立宣言》中所宣示的美国的立国理想与原则(如人人生而平等),但它始终是一部“活的宪法”,随着历史的发展,其宪政原则和实践不断受到挑战,但通过修正案,改正了宪法的某些缺点,使原来的宪政安排不断得到更新,以应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这是1787年宪法所以在此后200年间具有“超稳定”性的主要原因。
学者们在以下方面存在分歧:
关于三权分立,学者对分权使国会和法院能够有效地制约和防止政府领导人独断专行和滥用权力这一作用持肯定态度,并无分歧。但对于分权制对政府效能和政府责任所产生的影响,则存在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分权导致国会同总统的对立,造成政治僵局,总统因国会的阻挠而不能制定和实施前后一致的、有效的全国政策,从而削弱了政府的效能;由于权力分立,国会和总统可以推诿责任,使任何政党和个人都不能对政策的得失负责,因而造成公众对政治冷漠。持此意见者主张修宪,采用某种形式的议会制。
另一种意见认为,美国政府所遇到的困难,不是政府结构造成的,因此不需要修改宪法,改变分权制和采用某种形式的议会制。美国自建国起就实行三权分立,这并未妨碍有能力的总统决心采取迅速行动。
此外,随着近年来一些新问题的出现,如克林顿政府时期因府、院矛盾使联邦政府的某些部门一度被迫关门、克林顿弹劾案、2000年的选举僵局等,暴露了宪政体制的一些缺陷,因而一些学者呼吁进行宪政改革。
英国家元首:国王(女王),世袭,是无实权的虚位元首、国家象征。
政府首脑:首相,由议会下院选举产生,掌握行政权。
立法机构:议会,包括上院、下院,上院由贵族组成,下院由民众选举产生。掌握立法权,可任命、不信任内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