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破产程序终结6个月后,债权人还能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24-12-02 16: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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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一定。须看具体情况,举例:
1、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少于6个月,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约定保证期间,且在保证人承担责任期限内,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如果约定保证期间,且已超过保证人承担责任期限,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需结合你的情况具体分析。

回答2:

债权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人破产程序中进行了债权申报,此后又依约要求主债务人承担还款及抵押担保责任,虽然对于主债务人的诉讼发生在后,但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首先确定主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抵押担保责任,剩余未能受偿债权再在保证人破产程序中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