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认证制度:为适应WTO/TBT协议的有关要求,我国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两百余种产品,实行了在“四个统一”(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前提下,对其市场准入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的规定。首先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共有四类,即:火灾报警产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消防水带产品及汽车消防车产品。现在阶段,实施的第三批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主要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
型式认可制度:按照公安部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已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灭火剂、防火门、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枪炮、灭火器、建筑防火构配件、火灾报警设备、防火阻燃材料等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型式认可制度。型式认可制度同样也是认证制度的一种,是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提高国内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而采取的一种阶段性的市场准入措施。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而作出的。对于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或暂未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由国家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合格评定(Conformity assessment)是指与产品、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有关的规定要求得到满足的证实。典型的合格评定活动包括:抽样、测试和检验;评价、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批准以及这些活动的组合。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述的合格评定主要包括:认证、认可。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尚未纳入上述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消防相关产品进入市场时,其防火性能须经国家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获得准入的产品信息及有关质量管理信息由公安部政府网站"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统一向国内外发布。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应当经由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认证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进行认证。认证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消防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工作。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消防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消防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定,联合制定并公布“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现行的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共有4种12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