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交,由政府给予资助,以哈尔滨市为例。
根据《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新农合基金。
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参加新农合的,其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资助。
扩展资料:
根据《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缴费实行按年度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缴纳下一年度参加新农合费用时间。 缴费时间需要调整的,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各类资助和捐赠资金按照规定的时间与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费用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筹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所应当向参合人员开具全省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
第三十二条
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慢性病病种范围,结合实际确定本地予以报销的慢性病病种,并确定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经新农合经办机构确认的慢性病病人,可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就医和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参合人员在区、县(市)和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报。 参合人员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逐步实行即时结报。
第三十四条
参合人员在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自治疗终结出院时办理报销手续,领取报销补偿款。 参合人员在其他省、市或者在未实行即时结报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提交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报销补偿手续。
第三十五条
参合人员报销住院费用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参加新农合证(卡)、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医疗费用收据等报销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