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首先应该征得业主大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其次要办理有关手续,利用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一个是补充专项资金,另外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也就是说小区地面作为物业共用部位,在业主大会、业主、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停车的。一般物业公司在地下车场不够用或者想增加收入的情况下,会想办法在路面增加停车位。但是如果地面通道窄,或者影响其他业主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允许把车停在小区地面的。
希望能帮倒您!
不是小区内的停车位物业公司有权不让停。
这种事不用物业管理条例上规定,也不可能规定了那么细,小区地面是公共平台,原始设计这个地面有它合理的用途,可以派很多用途。
我国消防法规定,小区空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随意占用,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原始设计为小区道路、地面的应当保持原始用途,需要改变用途必须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已经有的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也不必重复。
没有这个说法。如果小区地面设计规划了停车位,要看这些停车位的权属,如果权属业主,收益应该由全体业主所得(除去管理成本后的所得),如果权属开发商或者个别业主,收益就属于开发商或者个别业主(除去管理成本后的所得)。如果小区地面设计没有规划停车位,又有可以停车的空地,即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就需要征得业主大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其次要办理有关手续,利用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一个是补充专项资金,另外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无此规定,如果是前期物业的话,有可能是开发商与物业之间的协议,如果是后期的话,可能是物业于业主委员会达成的协议,不论是前者与后者,都应在业主手册上面有所体现。
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此说法 一般都是由物业公司制定小区管理细则 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