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借出的表述

会计档案借出的表述
2025-04-04 2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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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98)第32号):
  1.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2、不符合实际。如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目、资产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的审计方式有现场审计,即到被审计单位审计的方法,也有报送审计方法,即要求被审计单位将会计资料报送到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方法。
3.无论哪种方法,审计机关都会提供一个叫“资料交接清单”的东西,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写在上面,最后按单退还。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可能也有调出会计资料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