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提前十五分钟到达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吗?

2024-12-01 08:19:59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每天15分钟的打卡,没有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没有为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拓展资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2、劳动是公民的权利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
(1)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
(2)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
(3)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3、劳动是公民的义务 这是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固有的反剥削性质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1) 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5、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1)双重价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双重价值取向,劳动法的任务在于,对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进行规范;
(2)劳动力资源宏观配置:即社会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配置; (3)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

回答2:

按照你的提问。该规定不合法,但按你下面的补充趋势合法的,按照劳动法规定是在上班之前15钟内打卡的,
因为员工上班时间过15分公司就必须支付工资

回答3:

这不能算是违法,因为公司并没有要求员工必须提前到,你如果有事可以自己到公司。而且公司这样的规定也不能说是不合理,即便是自己去一般情况下也会提前一些。

回答4:

没有触犯劳动法中的任何一条。
因为公司只是要求通勤车7:45到,通勤车的管理全权属于公司,再说7:45到公司并没要求你7:45就开始上班做事。
如果你觉得这15分钟你还有其他安排,你可以不坐通勤车啊,自己8点前到公司,公司又没说这样会处罚你。

回答5:

公司没有违反劳动法,没有让你在工作外的时间上班就不算违反的,你可以不坐那个车
如果规定你们7点45一定要到公司,那你就可以告公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