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服役条例》对士兵的军衔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军级分为:
(一)士官: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
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二)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三)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士愿兵役制士兵: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
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编制军衔、德才表现和现役年限为依据。
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规定如下: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上等兵军衔。
(二)军士: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晋升下士军衔;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服现役第四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下士,晋升中士军衔;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副班长,晋升上士军衔。
(三)士官:经过军事院校或者士官训练机构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一级军士长晋升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晋升三级军士长的期限各为四年;服现役满五年、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士兵,授予一级专业军士军衔;一级专业军士晋升二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晋升三级专业军士的期限各为四年;三级专业军士晋升四级专业军士的期限为五年。
编制职务相当于班长的,按照班长的军衔晋升。
第二十条 士兵军衔应当按规定期限晋升。士兵由于职务晋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编制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