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它们的关系如何?

2025-04-15 10: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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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说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证据能力规则:
第一,证人资格规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非法证据情形主要有:1)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2)不符合法定来源;3)取证的程序和手段违法。
第三,证据须经质证的规则。除了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案的情况外,所有证据材料都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没有经过质证,就不具有证据能力。
第四,限期举证规则。当事人如果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切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则该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除外。
第五,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
第六,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某些证据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具有证据能力。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是有证据各自的特性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决定的。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相互联系又区别的两个概念。前者是指是否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后者指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二者联系: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既具有证据能力,又具有证明力。不具有证明力就没有必要有证据能力,具有证明力但不具有证据能力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者区别:证明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据能力是法律属性,取决于证据是否被法律许可用来作为待证事实的依据。因而证据能力由法律事先规定;证明力主要由法官在诉讼中判断。证据能力是“质”,是法定的门槛;证明力是“量”,是法官裁量的刻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