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协会对参加考试人员做出处分决定的,应告知其所受的处分结果、所依据的事实和相关规定。参加考试人员对其所受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受到处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异议,协会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