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可以通过再立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更改。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包括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可以进行改动,你重新立的遗嘱分为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当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发生冲突时,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如果没有冲突,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效力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