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该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在该国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国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订过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中的部分条款,后来又有修改补充.之后又分别于88年、93年、99年和04年颁布了四部宪法修正案.而04年宪法修正案最大也是最凸出的改变就是加入了对于私人财产保护方面的规定,这一点直接从宪法层面上解决了《物权法》的立法障碍,为物权法的颁布除去了理论障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 ,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 、制度 ,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3个国家也最早出现了资产阶级宪法.它们的政治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而阶级本质一样,都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也需要用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阶级本质一样.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尽相同;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也有变化.除了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族历史特点等因素外,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资产阶级宪法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宪政体”、“立宪政治”、“宪政”,都是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别名.资产阶级宪法正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需要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等价交换.这种生产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其宪法上规定的,则是人民主权、权力划分(见三权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资产阶级宪法上规定的民主制度,都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服务的.它宣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把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作为它的首要任务.这样,资本主义国家必然要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但为了欺骗无产阶级,他们讳言专政,在宪法里不作明文规定.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同样需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宪法来巩固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宪法是作为法律手段来巩固和发展这一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宪法公开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对剥削者的专政和在劳动人民内部的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制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制.但社会主义民主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宪法也就必然会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把适合中国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务就是为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有利条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本质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为它是根本法,又与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属性,表现在下列4个方面.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 有的国家因此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但是宪法也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近、现代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所公认,许多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其规定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关于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属无效.”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 宪法就其文字形式上分,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指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由一个或少数几个法律文书构成.如《美国宪法》就是一部成文的宪法典,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则包括了三个宪法性法律.不成文宪法指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的宪法,其内容散见于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法律或历史上形成的惯例之中,如英国宪法.
成文宪法一般规定了特别的起草和修改程序.为了起草或修改宪法,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如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会议、立宪会议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是由1980 年9月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修改的.美国于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组成制宪会议,负责起草美国宪法提交各州批准.许多国家还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中国1982年宪法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再经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美国早期在全国只有13州时,规定宪法要得到9个州的批准方能生效.
由于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宪法又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指宪法须经过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绝大多数国家成文宪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复杂.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有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