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3.留抵的进项税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
4.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自开票之日起180天认证
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