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逾期的预收款,什么时候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可以参考的依据:
1、依据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都会有相应的逾期处理协定,就可以作出相应的确认。
2、没有约定,购货方长期没有要求发货或者退回货款。这种情况一般非常特殊,基本上是对方企业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发生消亡,没有人来管理这笔资金了。对于企业来说,就是成为无法支付的意外所得。这时,可以按照确认无法支付的时期确认收益。
3、参考的文件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上述是对逾期应收款项报损的规定,那么对应的,对方企业是否需要做收益处理呢?
由上分析,笔者认为:预收款超过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结算期限,对方没有要求发货或者退款,虽然没有目前规定确认收益的时候,但企业应该参照逾期应收款项财产报损的办法,在对对方进行核实,存在相应情形时进行确认收益。上述企业的预收款已经超过五年,可以经过情况核实后转入收益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预收款核销在税收上的处理问题
(一)逾期预收款核销是否涉及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收取的预收款只有在货物发出后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上述企业至今没有发出货物,就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二)逾期预收款核销的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的确认进行了明确,没有涉及逾期预收款核销情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
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逾期预收款作呆帐核销可以参照该项目确认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税所得额申报企业所得税。
预收款长期挂帐的税收风险
预收款作为预定货物、商品或者工程,一般情况下都会按照合同或者协议履行。预收款长期挂帐或者核销总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因为对方公司不要求开发票,收了款始终挂在预收款长期不作处理的情况比较多,号称“避税”,实际就是逃避纳税。
因此,预收款长期挂帐必然成为税务机关的关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