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所需资料:
一、设立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合法住宅用途的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及业主身份证及户口簿,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以一个月内有效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代替;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以房款缴交票据复印件代替,另收取入伙通知书或两个月内的水缴费清单。申请在政府公共租赁房屋立户的,需收取租赁合同。
二、设立集体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
2、单位授权专管员的委托证明(介绍信)及其身份证;
3、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
4、单位的房屋产权证明(条件中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单位,可以房屋租赁合同代替);
5、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的收取30名以上在职人员近一个月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清单,其他单位由其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6、对市、区政府“直通车”企业,需收取直通车企业证或相关证明文件,非法人企、事业单位,需收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迁入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
5、在本人或亲友房产立户的需提供相关房产证件证明;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或挂靠的,还需收取《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迁入父母(成年子女)家庭户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粘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
扩展资料
户口迁移市外迁出时,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3、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4、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6、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向集体土地投靠父母的子女必须是未成年子女,所需材料有: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迁移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依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属本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六)单位出具的集体户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七)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或失业证、待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收养证或解除收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申请人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二、、办理程序
市内移居在实现“全城通”的两个派出所之间实行“无纸化一站式”办理,即拟迁入所直接受理办理,不使用市内移居证件。除集体户整户移居使用专门表格,所内移居迁入代管户不使用任何表格外,其他市内移居应当由当事人填报《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并提供所需证件证明材料。迁入所办理后负责收缴原户口簿(户内部分成员移居的加盖注销章)。
(一)对于因结婚、离婚、父母子女互相并户、购房迁居三类原因提出的移居申请,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当事人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件文书直接办理。在父母有房产但无深户,其成年子女实际居住该房产内的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办理。夫妻离异后搬出一方申请市内移居的,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移出,另一方拒不提供户口簿的,迁入所户籍民警直接通知教育后可以办理,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办理。
(二)对于非配偶、非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的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市内移居申请,必须在入住满1个月后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申报表直接受理,并须由户主到所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仅适用于家庭户,一个成年人一份,可以填报随同的未成年子女),在该声明上,须由社区警务室加具核实意见。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工作,同意迁入的由户籍民警直接办理,办理时必须面见迁入者本人。
(三)实际居住条件消失后(即房产被拆迁、查封、扣押、收回、转让或搬离的等情形),原户口在该址的人员应当主动向辖区派出所户籍民警申报办理迁出手续,无迁入(自立)家庭户、集体户条件的,迁入本所代管户。
(四)集体户户内成员因单位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市内移居。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申报表、原单位及现单位证明及户口簿当事人内页直接办理。集体户内成员离职且无新的接收单位的或者下落不明的,单位集体户管理员或户主应当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告,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通知动员迁出或凭单位证明将其及其监护的未成年人迁入代管户。
(五)集体户因单位注册登记备案地址变更的应当整户移居。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该单位填报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及有关证件文书直接办理;单位迁走后,应当及时变更工商登记资料,集体户应当整户移居。
(六)在本市范围内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需要迁移户口的。一律由拟迁入所受理,填《申请入户审批表》,提供养父母户口身份证件及标准身份证近期照片各一张、收养或解除收养文书、被收养人、生父母的户口身份证件(如有)及标准身份证近期照片各一张作为申请材料;报分局人口科批准后方可办理,分局人口科审核中认为该收养或解除收养行为违反有关收养法规或程序的,或者有其他疑义的,应当报市局业务主管部门。凡本市范围内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内的,应当先办理并户。“助养”、“寄养”等原因不得用于办理户口移居。
(七)移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要求在该址落户的,而该址内已落有他人户口的(指房产转让等情形),派出所可给予受理,使用同样的住址、门牌,同时在两次动员(15天后)可将原户迁入本所代管户;如无法通知,可当场迁入代管户。
其他:对于按规定不主动移出、移入、分户、合户的,在市局、分局、派出所业务民警受理的各项与户政和人口管理有关的行政事务中予以暂缓受理办理,明确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后方可受理办理;被监外执行的人员及辖区公安派出所认为不宜迁移的人员确需迁移户口的,须由辖区派出所报分局人口科批准后方可办理。
各派出所接到有关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一般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依据迁移类型而定,详见深圳市公安局户政平台:
(一)申请条件
1.家庭户市内移居
本市户籍居民因居住、房产变更、婚姻状况变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等事由,可以申请办理户口市内迁移,迁至家庭户,具体包括:
(1)因结婚、离婚、收养情形,可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申请人户口在本市集体户,配偶户口在本市家庭户的,应申请夫妻并户,集体户口一方迁入配偶家庭户内;
(2)因购买住宅用途房产或向市(区)政府合法承租公共廉租房,可申请迁至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房产或本人(配偶)公共廉租房立户;
(3)因父母与成年子女相互投靠,可申请父母与成年子女并户(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一并投靠;被投靠人属挂靠成员的按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办理);
(4)因本市家庭户户主同意,可申请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一并挂靠);
(5)因房产所有人同意,可申请迁至亲友房产立户。
2.集体户市内移居
(1)本市户籍居民因工作单位变动、原挂靠家庭户解除挂靠,在本市无家庭户并户、立户和挂靠亲友家庭户条件的,可申请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现单位集体户;
(2)单位注册地址变更,应申请整户迁移至新地址立户;
(3)本市户籍居民就读本市高校,可选择申请迁入高校集体户。
(二)申请材料
1.夫妻投靠: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配偶的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验原件);
(4)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的,还应提供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户口簿直接反映亲子关系的可免提供;
(5)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收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各一张。
2、子女投靠父母: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父母(继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16岁以下未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供身份证;
(3)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父、母的现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的离婚法律文书须能反映申请人、随迁人的直接抚养人;
(5)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各一张。
3、父母与成年子女相互投靠: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随迁人及拟迁入家庭户的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的,还应提供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户口簿直接反映亲子关系的可免提供;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各一张。
4、迁至本人或亲友房产、公共廉租房立户: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随迁人及拟迁入家庭户的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的,还应提供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户口簿直接反映亲子关系的可免提供;
(5)本人房产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一个月内打印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公共租赁房屋立户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迁至配偶(父母、子女)房产立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材料;迁至亲友房产立户的,还需提供《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各一张。
5、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随迁人及拟迁入家庭户的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的,还应提供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户口簿直接反映亲子关系的可免提供;
(5)《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各一张。
6、迁入单位集体户: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的,还应提供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户口簿直接反映亲子关系的可免提供;
(5)申请人现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申请人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同意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一并迁入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6)申请人及配偶、子女近一个月内打印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各一张。
7、本市高校新生入学迁入学校集体户: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8.集体户整户迁移到新地址立户:
(1)《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
(2)集体户单位书面申请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和注册地址变更登记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新地址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加盖单位印章的迁移人员名册。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各一张。
(三)申请程序
1.迁入家庭户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现场办理。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办。
以下产权人、挂靠户户主需持身份证同时到场办理:
(1)在亲友房产立户的,房屋产权人应到场签署《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在配偶(子女)享有不到50%产权的房屋立户的,按在亲友房产立户办理;
(2)迁入配偶家庭户,且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需该户主到场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3)挂靠亲友家庭户的,该户主、随迁的非亲属到场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2.迁入单位集体户的办理程序:
申报人持申请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关于申报人的要求:
(1)个人申办的,本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可不到场;
(2)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可由学校管理员统一办理;
(3)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变更等申请集体户整户迁移的,由单位管理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