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受损,根据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医学专家。运用医学手段和方法,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评定制度。目前,我国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共有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条例规定,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个级别: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果单位或者劳动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由此作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