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开展经济审判之初,由于实行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企业是国有的,银行也是国有的,银行贷款是按计划发放的,收不会来,谁的利益也不受影响。
因此,金融机构与企业发生了纠纷还很少到法院起诉。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与银行都逐步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
银行逐步认识到用法律手段保护银行债权的重要性,而因金融活动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越来越多。
到90年代中期,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银行的案件最高时达到40%多,几乎占经济庭受理案件的“半壁江山”。
在发生的这些金融纠纷案件中,除了用人不当,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外,不懂得法律规定、签订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不严肃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有的企业由于一份合同没有签好,使企业陷入困境。有的企业签完合同后不认真履行,被判承担违约责任,蒙受巨大损失。
惨痛的教训使越来越多的人深刻体会到,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来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管理。管理出效益,依法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是企业发展的要求。
进入90年代以后,银行在加强对金融干部、职工队伍业务培训的同时,更加重视对金融干部队伍的法律知识培训。
不断到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讲课,所见所闻、所听所思,搞经济的离不开法律。
银行每天进行着数以亿计的储蓄、信贷、结算等金融业务,涉及巨额资金的流动,如果不严格依法进行,就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
一、决策中法律风险的防控
决策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元素,银行业也不例外,但决策程序中法律意见的缺失恰恰构成了中国银行业最大的法律风险。如何避免银行决策者做出毫无法律常识的可笑批示?如何避免决策者经全体讨论做出的决策竟然缺乏必要的法律分析和基础,没有对起码的法律界限做出考虑?如何避免参与决策的个别领导由于个人的倾向偏好或喜怒哀乐随意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决策过程中,银行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时如何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法律顾问应处于咨询地位还是决策参与地位,法律意见是否还能因行政领导主观的拍板得以推翻,进而银行的决策是否能被保证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中展开,都是值得银行在设计未来科学的决策机制时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
二、经营中法律风险的防控
中法律风险的防控,主要依靠整个经营中的机制性防控以及具体经营中的过程性防控,前者主要指授权制度与合规制度,后者包括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
其实感觉培训过后要写的小结一般都是在培训时刻所讲到的东西,有特定的范围的,你让你朋友想一下培训的内容是什么?有哪方面的侧重,就应该能写出来了。没有一定的背景材料的话,说法律在银行业务中的作用的话,感觉太空泛了,即使说了往往也不在点子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都有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银行为开拓业务而介入可能有法律风险的手拉手贷款,银行从对某些违法行为的不明知到明知,导致银行在主观状态上不利。银行的业务人员不应当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介入活动是无证据证明的,事实上通过刑事方式是可以取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