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和损害私利的合同的效力有什么区别

2025-03-23 0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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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据上述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损害私利(应是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合同签订的相对方利益被损害,应以《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回答2:

前者无效,后者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