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帐确认制度用于规范坏帐的确认活动。
范本
第一条 范围
公司的坏帐确认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坏账确认的管理,保证应收帐款坏帐损失的合理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坏帐,是指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②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
第四条 财务部门在确认一项应收账款是否为坏帐时,应征询销售部门,信用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对于不符合第三条所列特征的应收账款公司应该用备抵法核算坏帐。
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可确认为坏帐损失: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帐单的一个角被剪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