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分为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