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房屋是您父亲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房改时候由您父亲出卖是符合规定的。不过一般情况下,购房时候您父母的工龄都应当折进去。
2、房屋在婚后购买的,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属于您父母的共同财产。您母亲是否登记名称不影响其对房屋的权属。当然增加姓名也未偿不可。
3、房屋属于您父母的共同财产,未由遗嘱的情况下,您父亲去世后,您父亲的财产份额由您母亲、您及您奶奶共同继承,即房屋的二分之一应当由您三人共同继承,每人获得6分之一。您母亲本身所有连同继承共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
4、近亲属之间继承财产,按照目前的政策是要缴纳一定的税款的,不过很少,具体咨询一下税务部门。
你好,我家兄弟4个,我现在住的是爷爷以前单位分的福利房,后来爷爷去世,当时奶奶还在,近期我兄弟说我们住的是他的房,他要卖房子,让我们支付房租,并搬离。说当时单位第二次分房他独自买下了房子,请问这样做合理吗?
福利分房是你爸爸单位为你爸爸提供的福利,因此只有你爸爸的名字是很正常的。继承人,应该的你妈妈,你,和你爷爷奶奶。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此案中,老人并未留下遗嘱,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他的房子应当由上述人物中的智障女儿和儿子继承,各自所占有份额一般是一人一半。这个金额应当按照卖出时的金额计算,对于儿子配偶支付的部分,需要对其进行补偿。
老人儿子去世后,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她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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