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问题中,首先能够明确的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允许旁听,即使是被害人的监护人也是不能旁听案件审理的。但是,如果被害人监护人是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要求参与庭审,人民法院的做法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了几个概念:“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其中第四项为: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都规定了被害人一方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包括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对物证、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害人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虽然不享有上诉权),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害人参加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害人的监护人做为法定代理人也属于诉讼参与人,可以参加庭审。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所以,被害人一方参与庭审又不是必然的。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被害人监护人是否清楚、明确地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应该有证据)和参与庭审的意愿,如果是这样,则人民法院的做法就是错误的。
您好,有效的,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受害人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不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非案件当事人是不能进入旁听的。法院这样做是不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