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另外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一方面,此案当中未成年女孩李某被带至北京时已满14周岁,该女孩已经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另一方面,双方年龄相差并未达40周岁。并且,鲍某明未办理任何收养手续,故双方并不符合收养关系。
李某母亲并未与鲍某明办理结婚登记,故亦非继父。
综上,从法律意义上,对于李某来说,鲍某明仅仅是一个毫无关系的陌生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