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赵的侄子没关系,因为老赵的母亲遗嘱中至始至终没提到过老赵的侄子,老赵的侄子出现在这个纠纷当中不过是公证处人员扯出来的而已,所以要告也是告房产局和公证处,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有遗嘱的按遗嘱中的继承人为第一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按死者近亲两代关系内排第一继承人,根据你所说的,老赵显然是第一法定继承人,这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初遗嘱是在公证处公证的,那起诉的时候要连带公证处
没有其他方法。只有这两种方法。
很显然,对方不同意签字,那实际上只有通过法院起诉。
该遗嘱可能不是公证遗嘱。本案只有两个方法办理房屋过户,一是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后过户,二是起诉到法院确认房屋归自己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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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其他选择,除了协商只有诉讼。
老赵侄子应该认定“代位继承人”,起诉也不费事,正当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