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是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罚款金额20-200元。记分(扣分)1分。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版本修订: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违法行为代码: 1115
违法行为: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法律依据: 违反:《法》第95条第1款。依据:《法》第90条、《规定》第19条第4款
记分分值: 1
罚款金额: 200
其他处罚: 其他处罚:或警告 其它措施:扣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扣1分,最低罚20元,最高罚200元。
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扣1分,罚20至200元。
如果是未检验的话,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还得把车拖到检测站去。
罚款50,扣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