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非法转移的财产,不管是未成年还是成年,其财产都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算作债务人的财产,不能用于清偿债务。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如上所述,只有在满足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的财产转移的几条行为才能被视作债务人财产,其管理人才有权利追回。
可以没收,因为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一定是监护人的,他本身没有取得这些资产的能力,因此可以没收。如果是成年人,那么要看他的这些资产的来历,如果是父母的同样可以没收。
成年了,这个得看是不是父母为了躲债给的,如果不是,并且经济互相独立,那就没理由找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