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失效废止。
文件全文见参考资料,江苏国税注释第一条第一款已经失效。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缪慧频司长在2009年4月24日的答复:“ 新的规定很快发布。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业务可按新规定处理。”新的文件目前并未公布,原规定应当是可以参照执行的。不过,新规定可能对企业更有利,不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