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姓名。
1、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歼嫌信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3、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不得变更其姓名。
(二)变更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予以变更。
(三氏轮)公安机关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改出生日期的申请,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不予办理。
(四)属公安机者档关工作失误造成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由派出所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予以更正。
证 明
兹有我辖区居民“xxx(名字)”,先后使用拍和空“xxxxxxxxxxxxxxx(15位老号码)”和“xxxxxxxxxxxxxxxxxx(18位新的号码)”,特此袭瞎证明,两个号码均为同一人。
xxxxx派出所(或公安局)
X年X月X日
落款棚竖的地方,要盖相应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