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答应,因为问题是由解除方引出的。
关系是从彩礼开始的,就因该从彩礼结束;
如果女方不甘心,就不应该擅自解除关系,或者改善关系;
如果女方去意已决,就因该估算到这些损失,做好最坏的打算;
如果男方放弃要求,说明对女方还抱有破镜重圆的幻想;
如果女方不答应,说明对男方还有一些眷恋;
只有女方答应了,各自才能逍遥的分手,各自寻找各自的幸福;
即使偶尔带着各自的伴侣相遇,也会泯然一笑,各自保持朋友关系。
不用理他.
1、非法同居关系的主体是未婚男女。
2、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名义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为群众所公认。
4、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既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违法婚姻。
(二)非法同居关系存在的形式。
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主要针对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符合结婚条件,但法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的非法同居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如何界定这种非法同居关系,《意见》第1条、第2条、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无配偶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论起诉或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会给弱者一个合理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