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办费不是以办理税务登记证作为筹办期的结束,而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前所发生的费用。企业的筹办费是指其在从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筹办期间发生的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具体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但应注意的是,以下支出不应记入筹办费: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新税法的“开始生产经营”应理解为取得第一笔收入。
可以做开办费的。
税务部门认定你的正式经营时间是第一笔纳税衣服发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