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尺长:指木材实际长度的大小,按房屋进出后的一定标准规定。
检尺径:指木材的直径检查时木材的直径(小木头的直径),按规定的一定标准。
检尺径自4-12cm的小径原木材积由下式确定:V=0.7854L(D+0.45L+0.2)²÷10000
式中:V——材积(m³);
L——检尺长(m);
D——检尺径(cm)。
根数为10根、20根、30根……的整十位数的原木、原条、特等锯材和普通锯材的材积累计数,可先相应查出1根、2根、3根……的材积数,然后将小数点右移一位(即扩大10倍)得到。
10根以上且带有个位数根数的原木、原条、特等锯材和普通锯材的材积累计数,可先得出整十位数根数的材积数,然后再加上直接查得的个位数根数的材积数而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木材材积表
检尺长:原条长度是从根部斧口(或锯口)量至梢头直径足6厘米处为止,以1米为增进单位,不足1米的由梢端舍去。经进舍后的长度即为检尺长。原木的长度应在大小头两端面之间相距最短处取直检量。除加工用原木允许2.5米这一长级以及特级原木外,其他原木的长度增进单位均为0.2米,不足0.2米的舍去。
检尺径:在一般原条中,取原条长度中央部分的去皮直径;在杉原条中,取距根部斧口2.5米处的去皮直径;在原木中则以小头断面的去皮直径,经进舍后作为检尺径。均以2厘米为一增进单位,满1厘米进位,不足1厘米时舍去。
量取直径的工具有3种:围量材身周长并换算为直径刻度的竹篾尺、卡量材身直径的卡尺、量取端面直径的尺杆。量取长度的工具有尺杆和卷尺两种。检量后的直径和长度需在材身上加盖相应的号印以便识别和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尺
检尺长:指检量木材实际长度时,按照某项标准的规定经过进或舍之后的尺寸。
检尺径:指检量木材直径时(原木检量小头直径),按照某项标准的规定经过进或舍之后的尺寸。
检尺又名检径尺或勾尺。用以测量原木小头直径。构造简单,只在 一根直尺的一端安装有与尺同宽的片形金属勾,并以这一端为零,在尺面上刻出按1厘米进级的2厘米为径阶刻画单位的2、4、6……等偶数刻画。这些刻画数的实际尺长都比刻画数小1厘米 。
木材生产中验收或调拨木材时对木材产品的产量和质量需要进行一种检量的程序。由检尺员根据木材标准和检尺办法进行。主要检量原条或原木的径级、长度,评定其等级,并计算材积 。
扩展资料:
木材检尺的检量原木、原条尺寸以确定其材积的作业。沿革中国的木材检尺历史悠久,早在17世纪40年代就创造了龙泉码价。即用篾制的滩尺(1滩尺等于34.22厘米)在眉高处量取杉木周长,按标准材长确定价码高低。码价分8种,每种均规定标准材长。
木材检量时,要根据材干上的节子、弯曲、尖削、腐朽、空洞、开裂等缺陷情况以及比标准材长的短缺程度予以让尺或让码。但在1949年以前,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木材检量标准,因之各地所采用的计量尺和计量材积单位很不一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明确尺寸度量采用米制,规定直径以2厘米、材长以0.2米为增进单位,以原木小头最小直径作为检尺径。1958年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正式颁布了《直接使用原木》、《加工用原木》、《木材检验规则》等国家标准。
通过长期使用,于1984年修改了一系列旧标准,制订了《直接使用原木》、《特级原木》、《针叶树加工用原木》、《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杉原条》、《原木检验》、《杉原条检验》、《原木材积表》和《杉原条材积表》等新的国家标准 。
为提高检尺作业效率,世界各国都在研究不同的检尺方法。在尺寸检量方面主要是光电检尺,利用平行光对原木横向扫瞄或原木反射光的幅度来测算原木的粗度。在材积计算方面除利用光电检尺配计算机以外,还有捆检法、重检法和水检法等数种。
捆检法是检量木捆(或木垛)的儿何尺寸,算出体积,然后乘以密实系数得该捆的材积。重检法是用地衡或吊秤称量成根或成捆木材的重量,而后除以木材的综合容重,即得该根或该捆的材积。水检法是将成捆木材沉入水箱中,根据水面上升的高差和水箱的水平面面积推算出木捆的实际材积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检尺
检尺长:指检量木材实际长度时,按照某项标准的规定经过进或舍之后的尺寸。如检量锯切用原木时,某项标准规定的规格为2.0米、2.2米、……,实际量得长度为2.1米,按规定应舍掉0.1米,只能算2.0米。这2.0米就称为检尺长。
检尺径:指检量木材直径时(原木检量小头直径),按照某项标准的规定经过进或舍之后的尺寸。如检量锯切用原木时,某项标准规定的规格为30厘米、32厘米、……,实际量得直径为31厘米,按规定应进位为32厘米。这32厘米就称为检尺径。
长就是木材的长度单位米,检尺径就是木材的小头直径单位厘米(去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