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
犯罪原因是指由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动态系统。犯罪的社会因素包括许多, 诸如公共管理及家庭情况、教育程度、工业及经济发展状况、司法状况、社会治安, 以及立法情况、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等。犯罪主体原有的个性心理结构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密切关系。犯罪学理论指出, “ 犯罪是犯罪人在特定心理支配下、在特定犯罪情境中同被害人利益冲突的结果” 。无论哪种犯
罪, 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 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自然心理机制和生理状态, 其所处的自然条件以及生活或工作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暴力的制造者是有完全责任能力的成年人, 事件的责任和事件的原因都主要在于其本人。当前, 大学生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缺陷以及不良社会环境, 是造成大学生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德国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的集大成者李斯特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二元论, 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社会因素是指犯罪人周围的环境, 特别是经济环境。在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中, 他更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发生的作用。他说最好的社会政策, 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影响大学生犯罪的外在条件包括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 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老师, 先人为主的家庭环境不和与不完整, 父母的不良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以及家庭的经济状况, 对人一生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有专家根据对众多案件的分析认为单亲、弱势、贫困家庭的学生更易成为校园枪击事件的潜在主角。有些来自贫困家庭的在校大学生, 由于拮据的经济条件使他们的行为习惯易受到城里同学的嘲笑, 极为脆弱的自尊心受到伤害产生强烈的自卑感而形成极端的心理障碍, 表现为偏执、自负、多疑、焦虑、冷漠、狭隘与狂妄, 最后变成仇视而引发暴力犯罪。如从年月日云南大学的马加爵, 杀死四名无辜同学事件的案例上就可以看出, 当事人偏执的态度、孤僻的性格、自闭的人际关系环境导致他们不能面对挫折, 不会调节情绪, 缺乏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归属感。加之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就业率, 学校忽视道德品行教育, 欠缺心理素质与法制教育、教师的行为教育都对大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目前, 高校周围网吧、娱乐场等随处可见, 网络色情、暴力不健康的内容比比皆是, 还有很多公寓、出租屋也是藏污纳垢的场所, 是邪恶滋生的温床。
事实证明, 大众传媒中淫秽、色情、凶杀、恐怖等不良的内容, 也是一种重要的犯罪诱因。正是由于在这些犯罪的大学生成长经历中, 没有体会到家庭、社会、学校所给予的情感满足, 就造成了其冷摸的性格, 使之不能以正常的情感手段实现与社会的沟通, 从而偏执认为, 既然社会不爱我, 我也就没有必要爱社会的畸形心理, 最终导致他们的暴力犯罪行为。其次, 不少犯罪大学生法律意识、道德观念淡薄,对是非辨别力差。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程度等等。在校大学生刚刚步人成年, 身心处于转变时期, 自我控制能力差、易冲动、好奇心强, 极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部分在校大学生学习意识不强, 进了大学校门就沉溺于网络, 对色情或暴力等不良信息和资讯缺乏独立的判断能力经不住天花乱坠的诱惑有的则是缺乏人际交往经验, 交结了有劣迹的人员并与之为伍, 被引诱、教唆而走上邪路歧途。处于青春期的大学生, 渴望人格上的独立, 希望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 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 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 受挫的心态轻则对抗, 重则予以报复, 甚至导致暴力犯罪。大多犯罪的学生对法律知识仅仅停留在书本上, 没有与自己的社会行为联系起来, 也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尽管现在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的必修课, 但不少教学仅停留于课堂表面的形式化过程, 以致于许多在校生在酿成大祸被判刑时才对自己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后悔不已。
在心理因素方面, 校园枪击事件的发生首先与报复心理有关。美国的校园枪击事件, 以鲜血和生命的代价唤起了研究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学者的思考。
再次, 不正确的恋爱观以及近年来大学扩招带来的管理滞后, 也是导致大学生中出现暴力犯罪不可忽视的原因。随着年龄的增长, 大学生的心理特点也发生了改变, 特别是进人青春期后, 他们有了情感等方面的需求。有些学生在追求女友时遭遇困难而不能摆脱烦恼, 感情受挫, 于是走上了极端。如年月中旬, 发生在河北大学的校园杀人案就是因为恋爱间题。原本很要好的两名男同学, 因为同时爱上一名女生, 后来拔刀相见, 致使一名男同学丧生。这种心理上的不成熟与所谓的“ 为爱决斗” 注定是一场暴力。恋爱观实际上是人生观的反映, 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有什么的恋爱观。大学是对青年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 学校的教育环境也影响着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随着就业压力的加大, 特别是一些大学重专业轻德育, 重技术轻法制, 对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认识的不足。年之后, 全国各高校普遍扩大招生,大学生管理和辅导员严重配备不足, 一名辅导员管理一名大学生已成为普遍现象。近年来, 学校的德育和法律教育从总体上看是在不断加强, 但是发展不够平衡。这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大学生世界观的改造。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联系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之间密切联系,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⑴两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⑵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⑶两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即是如此。[3]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区别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又相互区别,主要表现于:
⑴两者的形成时间先后顺序不同。即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目的的原因。动机产生于人对某方面的需要,动机就是人意识到某种需要。犯罪动机之产生,是由于人的某些需要在不良心理因素的作用下而激发的;犯罪目的则是在对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明确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实施犯罪时,犯罪目的控制犯罪行为的方向,并将犯罪意识转化为犯罪行为。
⑵两者的内容、作用不同。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具体,它决定着犯罪行为的方向,引导犯罪行为向预期达到的目标运行。所以说,动机决定目的的产生,目的支配行为的实施;有目的必有动机,有动机不一定有目的;两者都伴随行为的发展而发展变化,但动机对行为起的是推动作用,目的起的是导向、指挥作用。
⑶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的目的。例如,出于报复的动机,可以导致行为人去追求伤害他人健康、剥夺他人生命或者毁坏他人财产等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例如,故意杀人而追求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可以基于仇恨与图财两种犯罪动机的结合。
⑷两者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实践中,犯罪目的一般不仅影响量刑,还影响定罪,侧重于影响定罪,而犯罪动机侧重于影响量刑。[3]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之间的转化
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并非总是从一开始就是单一的,往往具有几个犯罪动机,经过犯罪动机的激烈斗争,某一强烈的犯罪动机占了上风。这时,基于这一犯罪动机,开始产生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动机的行为人的某种愿望与需要,如泄愤报复,在犯罪意识形成过程中一旦与具体的犯罪行为,如杀人、伤害、毁坏公私财物相结合,并以犯罪结果的实现为满足行为人愿望或需要的方式时,犯罪动机也就转化成为犯罪的目的。也就是说,当行为人以具体的犯罪方式来满足犯罪动机的要求时,就形成了特定的犯罪目的。
表现在罪名上,就看他的行为触犯了那一条法律了,真心在帮你期待采纳,
就是违法犯罪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