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的规定
该项优惠是对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这个时期
2011年1月1日后是否继续执行未做规定或说明.因此默认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
增值税税负,指的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数额/主营业务收入,如果这个比例大于3%,那么超过部分你们可以申请即征即退。先计算你们的实际税负,然后减去3%,如果是正数,再用这个数字乘以你们的主营业务收入就可以得出了。
国务院去年相关政策,软件企业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但国税局还没有执行。现官不如现管啊。
只能等政策了
国发[2011]4号文已经明确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