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工资总额是什么意思呀?

2024-11-29 23: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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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所谓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标准。现行的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3500元,最早为800元,2006年7月1日改为1600元/人/月。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2006年7月1日后取消)。
概述
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标准
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具体规定了三种计税工资办法:
一是“工效挂钩”办法;
二是提成工资办法;
三是对未实行上述两种办法的企业采取计税工资办法。
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税工资是按企业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回答2:

1.计税工资是税务局规定的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标准工资,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文了,将计税工资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已经开始施行;
2.全额扣除指的是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四险一金,没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解释一下:
1.假设当地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2.当地的所得税扣除标准是1200元;
3.公司某一员工的工资为2000元;
4.公积金按10%缴纳;
则按国家规定,个人应该承担的四险一金为:413
当你填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时候,基本工资为2000,全额扣除为413,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为1200,该员工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000-413-1200)*5%=19.35元

而年末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成本则按1600来扣除,超过国家标准的400元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回答3:

应该是不缴税之前得工资总额。

回答4:

根据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