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史官制度,一般以为至唐方始定型。其制大抵以起居郎隶门下省,专记帝王与大臣议政情况;又别置史馆于禁中,掌编国史,以他官兼领,命宰臣监修。在史官的职能上,一是明确了史官与历法官的分途。二是强调了记注与撰述分工,一般著作郎、佐郎等主撰述,起居舍人、起居郎等掌起居注。
至宋代,更建立起了包括起居院、日历所、实录院、国史院、玉牒所、会要所等在内的庞大修史机构,分别修纂起居注、时政记、日历、实录、会要、国史等。
宋以后,辽、金、元三代史官制度大体与之相同,但不如它那样繁琐,一般分国史院和起居注两个系统,国史院设监修国史、史馆学士、史馆修撰、修国史等官;起居注则属起居郎和起居舍人左右两史职掌。元代并集贤院为翰林国史集贤院,置有修撰、编修、检阅等官,其制已开明清翰林院制度之先
太史令吧
太史令
史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