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问题我个人觉得回答没有任何意义了(本人处理过上百起这样的纠纷),因为需要支付的你们都必须支付,在这里我只有两个建议:
1.劳动合同一定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不签的就赶紧在一个月内解除劳动关系;
2.给员工辞职补偿金时,非常有必要签订一份切结协议书,最后一定加上这么一段内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基于双方劳动关系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已由公司全部履行完毕。此后,劳动者的一切均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由劳动者自行承担,劳动者不再要求公司方履行其它任何义务。劳动者自愿放弃追究甲方责任的一切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劳动局等相关部门申请仲裁等等。”
法律上所谓的授予公司方的权利几乎忽略不计:不能打不能骂不能罚。。。最大的限度只是达到法定要求辞退员工(这样风险也还是很大),所以已经发给员工的钱,要说追回来,不可能!
有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都是需要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当单位没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视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没有解除,那么即使是不上班,也应当按照最低生活费的标准给员工发放生活费,并且社保公积金等单位应当给你们补缴
个人认为,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在2010年10月结束,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你的描述回答如下:
①如果找到证据,会对你方有利;
②如果是你方辞退员工,则须给付补偿金;
③可以;
④可以请律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