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旅行社说明情况,可以退部分款。
依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旅游者。
旅行社则因为行程开始前要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预先支付一些费用,比如机票、住宿费等,即使游客行程未开始,这些费用也是不可退回、必须扣除的。
扩展资料:
市旅游质监所同时提醒,除选择正规旅行社报名参团外,还要认真了解准备购买旅游产品(线路)的详细信息,同时,要妥善安排好个人事务,避免与旅游计划发生冲突。
要仔细核对相关证件,比如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证件的有效期,认真填写个人有关信息,尽量避免个人原因导致不能成行。确实无法参团的,应第一时间与旅行社就退团和扣费等问题进行沟通,减少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游客退团被扣费,标准如何定?
游客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但须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出发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10%。
2、出发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余款的20%。
3、出发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30%。
4、出发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50%。
5、出发日或行程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