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权利的存在形态,依照权利享有者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而规定的权利。如习惯权利、现实权利。
2、权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而规定的权利。如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
3、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规定的权利。如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
4、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保障权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规定的权利。如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等。
扩展资料:
法律权利特点:
1、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2、它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3、它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它得到义务人的法律义务的保证,否则权利人的权利不可能行使;
4、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权利
其一是背景权利(background rights) 与制度权利(institutional rights)。抽象权利是一般性的政治目标.其本身并未指出这项一般政治目标具有何等分量(weight)以与其他目标相较.也未指出该目标在具体情况要妥协 (compromised).一般政治家论及言论自由权或尊严(dignity),平等(equality)权时,并无意认为这些权利是绝对的 (absolute).这些权利只是抽象地,并未告诉我们对於具体,复杂的社会状况有何影响.
具体权利则是被更精确界定的政治目标 (political aims),更明确地表示该权利在某一个特别状况之下与其他政治目标间具有何等相抗衡的分量.例如言论自由权是一项抽象权利;但某报有权利刊出列为机密的国防计画,只要这项刊出不会造成军队立即地危险,这则是一项具体权利的描述.其说明言论自由与士兵安全或国防权利间的份量关系.权利理论在法制上落实时, 自然指的是具体权利而不是抽象权利的论证问题.法官进行原则论证时,自然涉及不同原则间的高低问题.原则的高低反映在权利分量的不同.一致性的要求,当然及於分量分派上的一致.这显然不是容易的事,权利理论亦造成争论之处也在此.
另外一项是抽象权利(abstract rights)与具体权利(concrete rights)。背景权利提供抽象社会(society in the abstract)某项政治决定的理由.制度权利则提供某些特定(particular and specified)政治制度的决定基础.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上权利有不同的分类:
①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前者如各项政治和社会的自由权利、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后者如财产权等。
②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
③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派生权或称救济权。原权指基于法律规范之确认,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权利,又称第一权利,如所有权等;派生权指由于他人侵害原权利而发生的法律权利,也称第二权利,如因侵害物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以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指不依附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如对财物的所有权;从权利指以主权利之存在为前提的权利,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从属于主权利的存在,如抵押权等。
楼上的分类不常用阿~~~
lz随便找本法理学的书上就有~~